本标准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以下简称集束装置)的型式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要求、涂敷要求、储运和安全使用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压缩气体和高压液化气体的集束装置。集束装置内的气瓶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且具有相同的公称工作压力、直径和容积,公称工作压力范围为8 MPa~30 MPa,单只气瓶的公称水容积应不大于150 L,集束装置气瓶的总水容积小于或等于3 000 L。集束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为-40 ℃~60 ℃。用于充装氧气的集束装置,其公称工作压力应不大于20 MPa。
本标准不适用于充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气体的集束装置,也不适用于充装消防用气体以及固定在车上使用的集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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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长输(油气)商品介质管道(GA类)建设、投产,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长输管道建设的设计、材料、安装、无损检测、投产和在役管道的运行、维修及检验。本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的管道系统范围见图1所示。油气田集输管道符合本标准的相关条件的可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公用管道(GB类)、工业管道(GC类)、动力管道(GD类);也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管道,如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移动设备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城镇的门站后所属的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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