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用于气体、蒸气、薄雾与空气,以及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非电气设备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气压力为0.08 MPa~0.11 MPa,环境温度为-20 ℃~+60 ℃的环境。这样的环境条件也可能出现在设备内部。这是由于设备内部工作压力和/或温度的波动会形成自然呼吸,使外部大气吸入设备内部。
不属于上述使用环境的设备,其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也可参照本部分。但在此情况下,设备的点燃危险评定、提供的点燃保护、附加试验(如需要)、制造商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应清楚地证实和说明设备与可能遇到的这些条件相适应。
注1: 本部分不包括超出其有效使用范围,如富氧环境的设备的附加标志。
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Ⅰ类、Ⅱ类和Ⅲ类所有级别设备的设计和结构。
本部分可由以下专用防燃类型标准加以补充。
注2: 这些标准是: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2部分:限流外壳型(fr);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3部分:隔爆外壳型(d);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5部分:结构安全型(c);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7部分:正压型(p);
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8部分:液浸型(k);
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Ma级设备(正在制定中)。
注3: 如果不能避免所有有效点燃源,对Ⅱ类设备来说也可通过GB 25285.1中规定的惰性化、抑制、通风或封闭措施,对Ⅰ类设备来说通过GB 25285.2中规定的稀释、泄放、监控和停机等措施来防止爆炸。这些防止爆炸的措施不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注4: 本部分规定了由设备对爆炸性环境造成点燃危险的控制方法。对正常工作中外壳内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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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部分是GB 25286.1要求的补充,GB 25286.1的规定对结构安全型设备全部适用。
1.3 符合本部分相关条款的设备满足以下级别的要求:
——Ⅰ类Mb级设备;
——Ⅱ类Ga或Gb级设备;
——Ⅲ类Da或Db级设备。
注: Ⅰ类Ma级设备的国家标准制定正在进行中。可参考的标准EN 50303中规定了有关Ⅰ类M1级(对应本部分Ma级)设备的要求,包括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1.4 本部分规定的防点燃保护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防点燃保护类型一起使用,满足按照GB 25286.1 中的点燃危险评定确定的Ⅰ类Ma级和Mb 级,Ⅱ类Ga级、Gb级或Ⅲ类Da级、Db级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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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粉尘与空气混合物被高压直流电火花点燃所需最小点燃能量的测定方法。这一试验方法旨在建立确定电气放电对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是否具有点燃能力的数据。被试粉尘呈现的状态(颗粒尺寸、含湿量等)应代表实际使用状态,以便能对实际产生的危险进行评定。本方法测定的点燃能量可与其他粉尘的点燃能量进行比较,用以评定电气或静电放电引起的相应点燃危险,从而确定电气设备能否适合安装于可燃性粉尘存在的场所。
本试验方法不适用于公认的火炸药、黑火药、黄色炸药、无氧燃烧的炸药、自燃物质,或在某些条件下有类似表现形式的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如果因爆炸特性而怀疑危险存在,可将少量上述粉尘放到GB 12476.8—2010中描述的设备的加热表面上,加热到400 ℃来得到指标。
注: 宜采取一些措施,保护试验人员免受火灾、爆炸的危险和/或燃烧的影响,包括燃烧形成的有毒气体。符合本国家标准并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附录B包括相关静电放电最小有效点燃能量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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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及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的场所识别和场所分类,以便对出现在这些场所的点燃源进行适当的评定。在本部分中,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和可燃性粉尘层区别对待。第4章描述了爆炸性粉尘云的场所分类,而粉尘层则作为可能的释放源之一。第7章对粉尘层的点燃危险进行了描述。本部分采取以工厂清理防止粉尘层积聚为基础的有效现场清理。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现场清理,场所分类将包括粉尘层可能形成的爆炸性粉尘云。对可燃性纤维或可燃性飞絮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也可遵循本部分的原则。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爆炸性粉尘环境或可燃性粉尘层的存在而可能引起危险的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煤矿井下场所;--异态混合物存在产生危险的场所;--不需大气中的氧燃烧的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超出本部分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1);--随粉尘喷出的可燃性气体或有毒气体引起的危险。本部分未考虑继火灾或爆炸之后的损害而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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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两种确定粉尘最低点燃温度的试验方法。
本方法不适用于具有火炸药特性的物质。
方法A(第4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沉积在规定热表面上、规定粉尘层厚度的分解最低温度和/或点燃最低温度。本方法特别适合暴露于环境中的工业设备的热表面上以薄粉尘层形式存在的粉尘。
方法B(第5章)适用于确定会导致规定样品的粉尘云或其他固体颗粒样品点燃的最低温度。本试验为在采用本部分方法A确定的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之后进行的附加试验。
关于方法B的注:
注1: 由于恒温炉的操作方法决定了粉尘颗粒在炉内停留的时间短,本试验方法适用于粉尘短时间以粉尘云存在的工业设备。本试验方法规模小,其结果不一定代表所有的工业条件。
注2: 本方法不适用于超过本试验方法中规定的时间可能从高温分解或焖燃期间形成的集聚气体形成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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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全部或部分用于爆炸性环境(包括瓦斯矿井及潜在爆炸性环境)的便携式、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或蒸气探测器的结构、试验和性能的通用要求及试验方法。当制造商声明探测器结构具有特殊性或性能高于本部分的要求时,本部分也适用,但这种情况宜得到验证。必要时宜扩充试验程序,用来验证制造商声明的性能。在验证一项性能指标的较高要求时,其他的性能指标不需要符合本部分的要求,但是,制造商声明降低的性能指标(经制造商安装手册确认)宜被验证。(例如,温度范围0 ℃~60 ℃,制造商声明0 ℃~40 ℃的温度范围精度±10%,40 ℃~60 ℃的温度范围精度±15%)。附加试验宜在制造商和检验机构之间协商一致,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信号指示、报警或其他输出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这些探测器用于对爆炸危险发出警告,自动或手动触发联动保护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内带采样系统的吸气式探测器,用于商业、工业、非居住场合的安全应用。本部分不适用于外接采样系统、实验室设备、科研设备或仅用于过程控制的设备,也不适用于开放路径(光路)场所监控器。对于探测多种气体的探测器,本部分只适用于其对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探测。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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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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