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风险评定;
——风险降低。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风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适当的设计(无安全防护装置);
b) 安全防护装置;
c) 使用信息;
d) 任何其他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在GB/T 15706—2012中为第6章)中涉及。
只有当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时,本文件规定的预防和防护措施才能提供所要求的保护等级。
本文件规定了通用设计和制造方法,帮助设计人员和制造厂设计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时实现防爆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任何拟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本文件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文件适用于除煤矿用设备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的Ⅱ类和Ⅲ类设备;对于煤矿井下区域用设备以及由瓦斯和/或可燃性煤粉引起危险的煤矿地面设施用设备要求,见GB/T 25285.2。
本文件不适用于:
——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
——完全是由爆炸物质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存在引起的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由物质与除大气中的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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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通过概述矿井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定了采矿工业的爆炸预防和防护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拟用在矿山井下部分和存在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部分的Ⅰ类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注: 关于特定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详细信息由相应的专业标准规定。防爆措施的设计和实现,需要可燃性物质(材料)和爆炸性环境的相关安全数据。
本文件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风险评定;
——风险降低。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风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适当的设计(无安全防护装置);
b) 安全防护装置;
c) 使用信息;
d) 任何其他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在GB/T 15706—2012中为第6章)中涉及。
本文件中规定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保护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任何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由于爆破能释放潜在爆炸性环境,本文件也适用于爆破设备,但炸药和雷管除外。
本文件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
——规定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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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Ex设备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拟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设备,包括由本文件所列补充文件规定的设备,作为这些设备用于爆炸性环境时的通用要求。
可假定Ex设备能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与环境爆炸特性有关)运行:
——温度:-20 ℃~+60 ℃;
——压力:80 kPa~110 kPa;
——空气中正常氧含量:通常为21%(体积分数)。
本文件及其他补充标准规定了在超出标准温度范围外运行的Ex设备的附加试验要求,对在超出标准压力范围和标准氧含量下运行的Ex设备,可要求进一步附加考虑和试验。这样的附加试验对于依靠熄灭火焰(例如隔爆外壳“d”,GB/T 3836.2)或限制能量(本质安全型“i”,GB/T 3836.4)的防爆型式,可能特别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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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场所内电气装置检查和维护的通用要求以及对不同防爆型式装置的附加要求。本文件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它所包含的内容与用于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有关,该危险场所的危险可能是由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飞絮引起的。本文件不包括:--电气装置其他基本安装和检查要求;--电气设备的验证;--防爆设备的修理和修复(见GB/T 3836.13)。本文件是对GB/T 16895.23要求的补充。存在粉尘、纤维、飞絮的情况下,现场清理的洁净程度可能对检查和维护的要求产生影响。本文件适用于在大气条件下爆炸性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尘层出现引起危险的场所。本文件不适用于:--煤矿井下;--不需要大气中的氧气而燃烧的炸药粉尘;--自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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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下列场所用于保护内部设备的房间的设计、结构、评定、试验和标志的要求:
——位于1区或2区,或者21区或2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区域)中,内部不含气体/蒸气释放源、由正压保护的房间;
——位于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c的区域)中,内部不含气体/蒸气释放源、由人工通风保护的房间;
——在非危险场所,内部含有气体/蒸气释放源、由人工通风保护的房间;
——位于1区或2区,或者21区或22区爆炸性环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区域)中,内部含有气体/蒸气释放源、由正压和人工通风同时保护的房间。
本部分中房间包括独立房间、多个房间、一个完整的建筑或者建筑物内部的房间。房间设置有用于人员出入的通道,和气体进出的管道。设计允许人员进入的隔音罩和其他类似外壳也可认为是一个房间。本部分还规定了对确保实现和保持人工通风、换气和正压所必需的相关安全装置和控制的要求。
在现场组装或建造的房间,可以建在陆地或海上。这类房间主要由终端用户安装,但是可以在制造商工厂制造和评定,最终管道连接在现场完成。
房间可位于要求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b或Gc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或者位于要求设备保护级别(EPL)为Db、Dc的可燃性粉尘环境。
本部分没有规定确保房间内空气质量和温度适宜于人员工作可能需要的方法。
用惰性气体或可燃性气体保护的房间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一般认为这种应用属于特殊情况,一部分可以考虑采用GB/T 3836.5的原理,但是整体上可能还需要符合其他更严格的工程标准、程序和实践要求。符合GB/T 3836.5的设备正压外壳不用于人员出入,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维护建议见附录A。
除了表1所述的不适用情况,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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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发出光辐射的设备的要求、试验和标志,也包括位于爆炸性环境之外或由GB/T 3836.1中列出的防爆型式保护,但产生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文件包括Ⅰ类、Ⅱ类和Ⅲ类以及EPL Ga、Gb、Gc、Da、Db、Dc、Ma和Mb。
本文件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包括下述的点燃机理。
——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
——在罕见特殊情况下,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击穿气体,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最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击穿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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