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general principle for reasonable power and heat allocation in gas-steam combined cycle cogeneration,and specifies the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indices.
This document is applicable to the energy consumption index calculation in the heat supply conditions of un-fired gas-steam combined cycle cogeneration units,and is not applicable to power generation in the condensation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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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在稳定运行工况下燃气轮机机组和汽轮机组的噪声排放的测量方法。它规定了测量包络声源的测量面声压级的测量方法,以及声源产生的声功率级计算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测量环境和仪器的要求以及获得测量表面声压级的技术,其中声源的A计权声功率级以及倍频程或1/3倍频程声功率级是根据表面声压级计算得出的。这些方法可用于性能测试,即使该测试的目的只是简单地确定机器周围的声压级。本标准适用于在以下环境中使用的燃气轮机机组和汽轮机组:--电厂和工业应用(如:固定式);--船上或海上应用,公路和铁路车辆应用。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应用中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仅适用于燃气轮机机组和汽轮机组(燃气轮机、汽轮机及其驱动设备和附属设备)位于平台上方并以平台为界连续包络测量表面内的部分。本标准适用于稳定运行工况,不包括在短期噪声排放偏高的起动、停机等瞬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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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燃气轮机评估和采购的最低技术和资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和海上简单循环和联合循环的燃气轮机,也适用于热电联产用燃气轮机(见ISO 11086:1996,附录B)。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试验也同样适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作为动力推进器的燃气轮机,包括航空飞行器、移动驳船、浮式船舶和船舶推进所使用的燃气轮机及微型燃气轮机。
本标准依据现有的ISO、IEC标准和实际,规定了对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要求。但不排除行业内使用其他法规和标准,其中一些还列入了本标准中。只要使用要求、功能设计和安全性满足买卖双方需求,允许使用其他可由文件佐证的类似法规和标准。
宜注意按以下等级顺序应用或使用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设计和采购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时对买卖双方的要求。
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供货范围,除已注明不在供货范围内的,至少包括以下设备及其相关可选项(见3.14),清单如下:
——燃气轮机机组;
——负荷联轴器和离合器,若适用;
——进气系统;
——排气系统;
——燃料设备;
——控制设备;
——电气设备;
——辅助系统,包括起动、润滑油、盘车、水洗、互联管道和排污放散系统;
——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冷却水设备。
考虑到燃气轮机机组的完整性,还需包括设备、公用设施和燃气轮机机组的接口及其设计要求。
以下设备不在供货范围内,但可参考作为接口和性能测试用:
——发电机及其辅助系统,不含控制模块;
——蒸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
——燃气轮机机组外部设备。
本标准附录A中的数据表确定了买卖双方的要求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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