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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管理过程中对事项办理的监管办法,包括超期预警、督办催办、督办回复等方面的功能。旨在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与质量。本文件适用于政务服务各级监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效性进行监督反馈,也可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服务行政效能进行评估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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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政务便民服务工作的服务流程设计、服务质量控制、服务人员培训、服务设施配置、服务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提供水、电、气、网以及中介服务的机构,涉及居民生活、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领域。
本文件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公共要素继承规范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在提供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涉及公共要素的设计、实施和规范管理,旨在规范并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便捷、高效、统一的政务服务体验。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范围、相关术语与定义、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共享交换、数据下线等。本文件适用于政务服务平台相关各业务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共享交换、下线数据全生命周期行为管理活动。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技术的总体架构、基本要求、交换过程、交换方式等,不单独针对省级。本文件适用于政务数据交换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引导各级政务部门业务系统与共享平台的对接的开发与实施工作。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数据融合的术语和定义,提出了政务数据融合的目标和任务,提供政务数据融合的原则、技术要求、安全、技术评价及角色职责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政务数据融合的总体规划、建设和运营指导。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标准化文件”简称为“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数据要素的资产评估、会计记账、审计监察、出资质押和流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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