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化企业分类分级的定义与方法,提出了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可为数字化企业分类分级提供指导。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单位进行数字化建设发展情况的自我评价和外部第三方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35295-2017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企业Enterprise企业一般是专指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本标准“企业”泛指所有各类单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3.2数字化企业digitalenterprise数字化企业是指业务活动已经实现全部或部分数字化的企业,即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研发生产、设计制造、采购营销等各方面全面采用数字技术,实现数字技术与企业业务的融合,使企业能够采用数字化的方式对其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所有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4数字化企业分类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2年版)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2〕32号),将数字化企业分为5个类别: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公共服务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4.1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也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均为制造业企业。4.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均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4.3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包括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性服务等。从事生活性服务业的企业均为生活性服务业企业。4.4公共服务业企业公共服务业是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为居民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业。从功能方面可以分为三大类:维护性公共服务,如国家安全、行政管理和国防外交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共服务,如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进行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如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社会性公共服务,如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科技、环保等。从事公共服务业的企业均为公共服务业企业。4.5其他行业企业其他行业指除上述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公共服务业之外的行业,比如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采矿业以及房地产业等。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均为其他行业企业。5数字化企业分级要求5.1数字化企业等级划分数字化企业按照数字化水平划分为五个等级:a)第一级:基础级开展了基础业务流程梳理和数据规范化管理,并进行了数字技术简单应用。b)第二级:成长级利用数字技术手段或管理工具实现了核心或主要业务数字化管理。c)第三级:提升级数字化技术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全部主营业务的数字化管控。d)第四级:集成级全面实现全业务链数字化集成,实现数据驱动的业务协同与智能决策。e)第五级:优化级企业数字化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推动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商业模式的协同创新。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5295-2017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数据bigdata大数据是具有体量巨大、来源多样、生成极快且多变等特征并且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有效处理的包含大量数据集的数据。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3.2大数据产品bigdataproducts大数据产品是以满足社会用户需求为目的、具备大数据相关特征的成品或服务。大数据产品分为大数据技术产品和大数据服务产品两类。3.3大数据技术产品bigdatatechnologyproducts大数据技术产品是以技术成品方式呈现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技术产品通常以软件、硬件或数据为基本产品形态。大数据技术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基础产品:包括面向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的核心信息技术设备(计算类、存储类、网络类、安全类等)、操作系统,面向事务的新型关系数据库、列式数据库、NoSQL数据库、大规模图数据库,新一代分布式计算平台等。b)工具产品:包括数据ETL(抽取、转换、加载)工具、数据分析工具、数据挖掘工具、数据可视化工具、语义搜索工具、算法库等。c)应用产品:包括特定行业、特定应用场景下,实现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检索、数据展现等功能的各类软硬件设备或系统。d)数据产品:包括特定领域、特定范围的原始数据资源,经加工处理后的非原始数据资源,以特定方式展现且具备业务含义的数据结果等。3.4大数据服务产品bigdataserviceproducts大数据服务产品是以服务方式呈现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服务产品通常以过程化的持续服务为基本产品形态。大数据服务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资源型服务:包括数据查询检索服务,数据分析咨询服务,在线数据服务等。b)技术型服务:包括大数据系统集成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大数据标准研究服务,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整理服务等。c)设施型服务:包括大数据存储设施服务,公共云计算租赁服务,网络传输服务等。d)交易型服务:包括数据交易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数据资源提供等。e)事务型服务:包括大数据技术培训服务,大数据传媒服务等。f)管理型服务:大数据项目监理服务,大数据系统质量检测服务,大数据认证服务等。3.5国产大数据产品nativebigdataproduct中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研发、生产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或直接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3.6进口大数据产品importbigdataproduct在我国境外研发,但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或销售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或在境外通过互联网等离岸手段在我国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3.7大数据产品检测机构bigdataproducttestingorganization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大数据产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够针对大数据产品出具专门的测试报告,以证实其大数据相关特性。4总则大数据产品应具备大数据相关特征,符合大数据技术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基本定义。大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大数据产品: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b)含有计算机病毒的;c)可能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d)不符合我国大数据、软件等信息技术相关标准的;e)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f)无质量承诺、无安全承诺、无责任单位的;g)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企业的基本资格、分类条件、产品和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大数据企业的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企业的评估及监督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5295-2017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数据bigdata大数据是具有体量巨大、来源多样、生成极快且多变等特征并且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有效处理的包含大量数据集的数据。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3.2数据运行生命周期bigdatalifecycle从数据产生到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分享到存储,再到数据分析挖掘、呈现与应用,直至数据最终废弃的过程。3.3大数据企业bigdataenterprise大数据企业是指与大数据存在各种关系的企业,包括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与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三类。此处“企业”是泛指所有各类单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机构。3.4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bigdataproductsandserviceenterprises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是指以大数据为核心资源,在数据运行生命周期过程中,围绕数据生产、采集、存储、传输、预处理、分析、应用、展示等相关各个环节,直接提供相应研究、开发、集成、测试、交易、安全保护等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是大数据资源、产品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3.5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bigdatafoundationsupportsenterprises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是指以实现大数据最终价值为目标,为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或大数据利用提供间接支持、支撑的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是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的大数据生态圈配套资源、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大数据没有任何关联的电子信息企业不属于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3.6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bigdatafusionapplicationenterprise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是指利用大数据并形成大数据与本行业领域融合新兴业态、升级业态的企业,属于大数据与传统经济融合发展的新兴业态。未实现数据应用与核心业务融合的信息化应用企业不属于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3.7大数据产业bigdataindustry大数据产业是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产业单位包括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不包括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3.8大数据产品bigdataproduct经认定符合《T/QBDA3003-2021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的产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的定义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备案推荐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过程及监督活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informationtechnologyapplicationinnovationtalents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是指为实现信息技术应用自主可控、安全可靠而从事信息技术自主创新相关研究、开发、生产、实施、服务等工作,并经培训考核评价证实具备一定信创有关技术、管理等才能的人员。2.2备案推荐filingrecommendation备案推荐是专指本标准发布单位依据本团体标准进行相关认可登记记录,并向社会予以推广介绍举荐。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备案推荐属于行业性、区域性、自愿性备案推荐。3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备案推荐条件3.1资格条件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3.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3.1.3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事业。3.1.4自愿进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备案推荐。3.2通用条件3.2.1参加信创相关培训参加信创相关培训,是获得技术、管理等才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证实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的主要方法。由国家机构、主流信创厂商等组织的信创类培训,培训过程和考评体系符合要求的,经课程备案确认后属于有效培训。以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参加信创相关培训的有效证明。3.2.2获得信创技能评价证书参加国家机构信创相关专业技能考核评价,获颁信创专业人才技能培训评价证书的,按照证书等级予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确认。信创相关技能评价证书应由国家机构加盖印章并可查证。3.2.3获得信创人才评价证书参加本标准发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信创人才评价活动,获颁信创人才评价证书的,按照证书等级予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确认。信创相关人才评价证书应由本标准发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并可查证。3.2.4拥有信创相关成果开展信创相关技术研发、拥有一定信创相关成果的,按照成果类型和承担工作情况予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确认。信创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论文等均可以作为成果的有效证明。3.2.5其他可证实信创才能的证明具有其他证明,可证实具备信创才能,可据实进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才确认。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要素化人才的定义及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评估过程及监督活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数据要素化人才dataproductionfactortalents数据要素化人才是指围绕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而从事数据相关整理标注、理论研究、分析挖掘、开发利用、安全服务等工作,并经培训考核评价证实具备一定数据有关技术、管理等才能的人员。2.2备案推荐filingrecommendation备案推荐是专指本标准发布单位依据本团体标准进行相关认可登记记录,并向社会予以推广介绍举荐。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属于行业性、区域性、自愿性备案推荐。3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条件3.1资格条件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3.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3.1.3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数据相关事业。3.1.4自愿进行数据要素化人才备案推荐。3.2通用条件3.2.1参加数据要素相关培训参加数据要素相关培训,是获得技术、管理等才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证实为数据要素化人才的主要方法。由国家机构、主流数据厂商等组织的数据要素类培训,培训过程和考评体系符合要求的,经课程备案确认后属于有效培训。以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参加数据要素相关培训的有效证明。3.2.2获得数据技能评价证书参加国家机构数据相关专业技能考核评价,获颁数据专业人才技能培训评价证书的,按照证书等级予以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数据相关技能评价证书应由国家机构加盖印章并可查证。3.2.3获得数据人才评价证书参加本标准发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数据人才评价活动,获颁数据人才评价证书的,按照证书等级予以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数据相关人才评价证书应由本标准发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并可查证。3.2.4拥有数据相关成果开展数据相关技术研发、拥有一定数据相关成果的,按照成果类型和承担工作情况予以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数据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论文等均可以作为成果的有效证明。3.2.5其他可证实数据要素才能的证明具有其他证明,可证实具备数据要素才能,可据实进行数据要素化人才确认。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要素相关的名词术语。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要素相关的价值实现、交易流通、产业发展等各类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40685-2021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3.1数据data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3.2数据资源dataresource数据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梳理汇集形成,也可积累加工形成。数据资源应满足一定的规模、质量、安全性和规范化要求。3.3数据资产dataasset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可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未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或不能预期实现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不称为数据资产。企业数据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实现入表。严格意义上讲,数据资源入表后才可称为数据资产。[来源:GB/T40685-2021,3.1,有修改]3.4数据资源(资产)入表dataresources(assets)areincludedinthetable数据资源(资产)入表,是指将数据资源确认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以体现其资产价值。数据资源入表后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数据资产。3.5数据产品dataproducts数据产品常泛指以数据为基础处理要素的产品,一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据产品覆盖狭义的数据产品,多指与数据有关的各种产品,既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衍生产品,也包括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管理等全域价值链所有与数据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技术平台和工具服务;狭义的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的、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产品或衍生品,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依托数据呈现的图表或分析结果、数据查询验证服务等,狭义的数据产品也称为数据资源类产品。本标准所称数据产品,特指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是大数据产品的细分种类之一。数据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数据集产品:指经采集、收集后,经汇总、整理及加工后的数据资源集合,如企业年度零售的产品销售记录数据集、经脱敏处理后的区域流动人员手机信令数据集等。b)数据展现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以图、表等特定方式展示结果的产品,如依托地理信息数据展现的数字地图、依托气象卫星数据展现的台风云图等。c)数据分析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按照特定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产品,如利用企业销售记录数据分析编制的产品市场趋势报告、利用行业经营数据分析得到的行业发展指数等。d)数据服务产品:指依托数据资源提供查询、验证等各种服务的产品,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匹配验证服务等。3.6数据元件dataelement数据元件是指由具备关联关系的数据构成的、可独立体现一定单纯功能用途的小型数据集。数据元件也属于数据产品。3.7数据资源所有权ownershipofdataresources数据资源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数据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数据资源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3.8数据资产所有权ownershipofdataassets数据资源确认为数据资产后,数据资源所有权即转换为数据资产所有权。拥有数据资产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资产所有权权利人。3.9数据资源持有权dataresourcesholdingrights数据资源持有权是指持有人依法对数据资源享有的临时或长期地掌握控制的权力。持有人既可能因具有数据资源所有权而长期持有,也可能因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的授权、委托而临时或长期持有。拥有数据资源持有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资源持有权权利人。3.10数据加工使用权dataprocessingandusagerights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指加工使用人依法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使用的权力。加工使用人既可能因具有数据资源所有权而自主进行加工使用,也可能因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或数据资源持有权权利人的授权、委托而加工使用。拥有数据加工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加工使用权权利人。3.11数据产品经营权dataproductmanagementrights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数据产品进行经营的权力。经营者既可能因具有数据资源所有权而自主进行经营,也可能因数据资源所有权权利人,或数据资源持有权权利人,或数据加工使用权权利人的授权、委托而经营。拥有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称为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人。3.12数据知识产权dataintellectualproperty数据知识产权指数据资源经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成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也称数据产品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伴随着数据集产品、数据展现产品、数据分析产品等各类数据产品的产生而产生。3.13数据产权datapropertyrights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资产所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统称数据产权。3.14数据产权所有人datapropertyowner数据产权所有人是指拥有数据产权的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也称数据产权权利人。3.15数据确权confirmationofdatarights数据确权是对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的各种权利的确认过程。3.16数据产品登记productionfactors数据产品登记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产品进行的登记,或是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标准对数据产品进行的登记。3.17数据资产登记dataasset数据资产登记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资产进行的登记,或是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标准对数据资产进行的登记。3.18数据产权登记dataasset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政府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的各种权利进行的登记。3.19数据知识产权登记dataasset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的登记。3.20数据商datatransactionserviceprovider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供应商,数据商的主要社会职能分工是提升数据商业价值、促进提高数据交易效率。3.21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thirdpartyprofessionalserviceinstitutions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数据相关服务的机构,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社会职能分工是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不同环节的可信能力。3.22数源企业datasourceenterprise数源企业是指产生、收集、梳理、汇集数据形成数据资源的源头企业,以及拥有或持有数据资源的企业。数源企业是社会数据资源的主要供给方或生产方。3.23数用企业datausageenterprise数用企业是指利用数据资源发挥其使用价值的用户企业。数用企业是社会数据资源的主要需求方或消费方。3.24数据资源化dataresourceutilization数据资源化是指企业等组织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通过梳理、汇集、整合、转换等方式逐步实现数据积累形成可用数据资源的过程。数据资源化的目的是使数据具有利用价值、提升数据质量并保障数据可用。3.25数据产品化dataproductization数据产品化是指企业等组织利用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进而形成数据产品,以满足特定应用场景需求的过程。数据产品化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数据利用价值、便于实现数据流通。数据产品化是研发、创新的技术过程。3.26数据商品化datacommodification数据商品化是指数据产品化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为可以进行买卖和货币等价交换的过程。数据商品化的目的是使数据产品能够或便于进行交易流通。数据商品化是包装、定价的商业过程。3.27业务数据化businessdataization业务数据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实现数据应用覆盖、渗透到全部业务的过程。业务数据化的目的是实现数据在组织内的深度应用,最大程度发挥数据价值。3.28数据业务化dataresourceutilization数据业务化是指企业等组织将拥有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通过产品化、商品化等手段逐步创新形成新业务的过程。数据业务化的目的是在发挥数据使用价值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数据交换价值,使组织获得数据价值最大化。3.29数据资产化dataassetization数据资产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把数据资源进行价值计量后确认为数据资产的过程。数据资产化的目的是确认数据资源的成本(经济)价值并使其成为企业资产。3.30数据资本化datacapitalization数据资本化是指企业等组织将拥有的数据资产由非货币形式转换为货币形式的过程。数据资本化的目的是将数据资产通过金融手段转换为资本进入企业。3.31数据价值化Datavalue数据价值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实现、提升数据价值的过程。数据价值化的目标是挖掘数据各种价值,让数据的价值体现出来。3.32数据要素化dataelementalization数据要素化是指企业等组织逐步把数据作为其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的过程。数据要素化的根本是发挥数据的使用价值。3.33数据要素市场dataelementmarket数据要素市场是指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发展趋势下,对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各方、实现交换关系所在领域的总称,是各方参与数据要素相关交换的多种系统、机构、程序、法律、设施等的总和。3.34数据要素产业dataelementindustry数据要素产业是指围绕数据发挥生产要素作用,实现企业数据要素化、数据要素价值化的各种生产、服务等行业的统称,覆盖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加工、数据流通、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各个方面。3.35数商dataelementprovider数商是指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直接供应商,其业务均与数据资源直接相关,数商由三类主体构成:a)拥有可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的数源企业,如电信运营商(脱敏后的手机信令数据产品)b)数据商,如数据分析加工企业;c)数据相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如数据价值评估机构。3.36数厂datafactory数厂是指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侧间接供应商,其业务均与数据资源间接相关,数厂由三类主体构成:a)从事数据模型、算法研究及其服务、销售的企业;b)从事研发、销售、推广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各类数据相关软硬件产品或工具的企业;c)从事数字化转型或应用、不属于上述a)b)两类数厂范围和上述3.35数商范围的其他大数据企业。3.37数据依赖度datadependency数据依赖度是指企业对数据的依赖程度,数据依赖度可采用定量、定性两种方式描述:定量方式:数据依赖度等于依赖数据的业务规模除以全部业务规模;定性方式:数据依赖度采用德尔菲法评价,对应定量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数据依赖度定性等级数据依赖度定量区间基本含义5非常高(100%~80%)企业离开数据无法生存4高(80%~50%)企业离开数据导致生产经营困难3中(50%~30%)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2低(30%~10%)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非常低[10%~0%]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基本无影响3.38数据赋能度dataenablingdegree数据赋能度是指企业利用数据实现赋能的深度,数据赋能度采用定性方式描述:等级数据赋能度定性等级基本含义5使能级/数字文明级企业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使其充分赋能生产经营4挖掘级/管理赋能级企业能够挖掘数据价值,支撑生产经营及决策3分析级/业务赋能级企业能力利用数据诊断问题,展现分析生产经营效果2监测级/泛在联接级企业利用数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事实1初始级/烟囱孤岛级企业有数据但忽视数据存在,未利用数据支持生产经营活动3.39数据自给率dataself-sufficiencyrate数据自给率是指企业通过自身手段满足自身数据需求的程度,数据自给率等于自产自用数据的数据量除以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总数据量。3.40数据流转率dataself-sufficiencyrate数据流转率是指企业数据交易流通的程度,数据流转率等于自有数据中通过交易流通转出的数据量除以自有数据的总数据量。3.41数据要素型企业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的企业,即把数据作为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资源的企业。数据要素型企业按照数据供求关系可分为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三类,按照数据业务特点可分为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3.42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demandtype-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消费型数据要素型企业。3.43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supplytype-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以提供数据产品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超过50%。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生产型数据要素型企业。3.44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mixedtype-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同时还提供数据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重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为20%)。3.45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technicaloriented-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依托技术或技术设施,提供数据技术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如开展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业务的企业及提供数据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3.46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serviceoriented-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依托人工的经验、知识及工具,为数据利用与价值发挥提供第三方服务,如数据中介经纪、数据合规咨询、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安全评估、数据托管、数据公证、数据人才培训等业务的服务型企业。3.47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applicationoriented-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自身使用数据带来生产模式转变、产出效率提升等深度变化,如从事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农业、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领域活动的企业。3.48数据分类datacategory数据分类是指根据业务要求、特点、业务需求、数据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将数据按类别进行划分的过程,如企业数据可以分为研发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管理数据、运维数据、业务服务数据等类别。3.49数据分级dataclassification数据分级是指根据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划分为不同保护等级的过程,一般至少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级,并可在此基础上细分数据的级别。3.50数据治理datagovernance数据治理是指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实施数据管控、保护、应用等并形成相关机制、流程、关系的过程。3.51数据资产评估dataassetassessment数据资产评估是指对组织内数据资产现状以及质量、价值等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的活动。[来源:GB/T40685-2021,3.9]3.52数据质量评估dataqualityassessment数据质量评估是指依据国家标准对组织内数据资产质量进行评价的活动。3.53数据价值评估datavalueevaluation数据价值评估是指对组织内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价的活动。3.54数据经纪databrokerage数据经纪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的活动。从事数据经纪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称为数据经纪人。数据经纪包括行纪、代理和居间三种主要方式。数据行纪,又称数据信托,是指数据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数据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数据相关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数据代理,又称数据委托,是指数据经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数据相关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数据居间,即狭义的数据中介,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3.55数据公证datanotarization数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数据相关法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3.56数据存证datastoragecertificate数据存证是对数据进行存储保管,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固化的过程。3.57数据托管datahosting数据托管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数据保管、数据管理、数据保值增值等服务,保障数据安全可靠地被保存、管理、保护数据资产价值的业务活动。若存在数据保值增值行为,受托方则是以委托方的名义开展。3.58数据信托datatrust数据信托是指委托方基于对受托方的信任,将其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或数据资产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委托方的意愿以受托方的名义,为受益方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3.59数据保险datainsurance数据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数据知识产权等所面临的第一方损失风险及第三方赔偿责任,进行全方位保障的业务活动。3.60数据共享datasharing数据共享是指在同一组织内,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跨系统、跨平台、跨部门的数据共同合理使用的过程。3.61数据开放dataopenness数据开放是指组织面向组织外部,无偿或有偿合法提供所拥有数据资源的过程。3.62数字化digitalize数字化的含义随着时代进步不断变化,主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数字化是指将非数字形式信息转换为数字(即计算机可读)形式的过程;第二层:数字化同信息化,指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代替原人工业务操作的过程,以达到实现工作质效提升的目标;第三层:数字化是指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指利用数字技术手段实现业务赋能,以达到实现原来无法实现的目标。当前数字化含义主要反映本层含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要素型企业的定义、分类以及评估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业务收入构成、数据守规程度、数据管理能力、数据技术能力、数据安全能力、数据创新能力、数据价值能力、数据产品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要素型企业的评估及监督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0685-2021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数据data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3.2企业enterprise企业一般是专指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本标准“企业”泛指所有各类单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3.3生产要素productionfactors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是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及其环境条件。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五类。3.4数据资产dataasset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企业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来源:GB/T40685-2021,3.1,有修改]3.5数据要素型企业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的企业,即把数据作为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须具备的社会资源的企业。数据要素型企业按照数据供求关系可分为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三类,按照数据业务特点可分为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3.6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demandtype-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需求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消费型数据要素型企业。3.7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supplytype-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以提供数据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超过50%。供给型数据要素型企业也称生产型数据要素型企业。3.8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mixedtype-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混合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开展主营业务活动需要利用数据,对数据的依赖度超过50%,同时还提供数据或其衍生产品或服务为重要的业务收入来源,收入占比超过20%。3.9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technicaloriented-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技术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提供数据技术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如开展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等业务的企业及提供数据相关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3.10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serviceoriented-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服务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为数据利用与价值发挥提供第三方服务,如数据中介经纪、数据合规咨询、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安全评估、数据托管、数据公证、数据人才培训等业务的服务型企业。3.11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applicationoriented-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应用型数据要素型企业是指其使用数据带来生产模式转变、产出效率提升等深度变化,如从事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农业、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领域活动的企业。3.12数据依赖度datadependency数据依赖度是指企业对数据的依赖程度,数据依赖度可采用定量、定性两种方式描述:定量方式:数据依赖度等于依赖数据的业务规模除以全部业务规模;定性方式:数据依赖度采用德尔菲法评价,对应定量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数据依赖度定性等级数据依赖度定量区间基本含义5非常高100%~80%)企业离开数据无法生存4高(80%~50%)企业离开数据导致生产经营困难3中50%~30%)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大2低30%~10%)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非常低10%~0%]企业离开数据对生产经营基本无影响3.13数据赋能度dataenablingdegree数据赋能度是指企业利用数据实现赋能的深度,数据赋能度采用定性方式描述:等级数据赋能度定性等级基本含义5使能级/数字文明级企业充分发挥数据价值,使其充分赋能生产经营4挖掘级/管理赋能级企业能够挖掘数据价值,支撑生产经营及决策3分析级/业务赋能级企业能力利用数据诊断问题,展现分析生产经营效果2监测级/泛在联接级企业利用数据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事实1初始级/烟囱孤岛级企业有数据但忽视数据存在,未利用数据支持生产经营活动3.14数据自给率dataself-sufficiencyrate数据自给率是指企业通过自身手段满足自身数据需求的程度,数据自给率等于自产自用数据的数据量除以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总数据量。3.15数据流转率dataself-sufficiencyrate数据流转率是指企业数据交易流通的程度,数据流转率等于自有数据中通过交易流通转出的数据量除以自有数据的总数据量。3.16数据要素型企业评估evaluationofdataproductionfactorenterprises依据本标准,对数据要素型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40685-2021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T/SDDITAI0011-2023数据要素术语T/SDDITAI9001-2023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数据data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3.2数据资源dataresource数据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梳理汇集形成,也可积累加工形成。数据资源应满足一定的规模、质量、安全性和规范化要求。3.3数据资产dataasset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可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未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或不能预期实现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不称为数据资产。企业数据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实现入表。严格意义上讲,数据资源入表后才可称为数据资产。[来源:GB/T40685-2021,3.1,有修改]3.4数据产品dataproducts数据产品常泛指以数据为基础处理要素的产品,一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据产品覆盖狭义的数据产品,多指与数据有关的各种产品,既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衍生产品,也包括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管理等全域价值链所有与数据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技术平台和工具服务;狭义的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的、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产品或衍生品,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依托数据呈现的图表或分析结果、数据查询验证服务等,狭义的数据产品也称为数据资源类产品。本标准后续所称数据产品均取意为狭义的数据产品,特指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是大数据产品的细分种类之一。数据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数据集产品:指经采集、收集后,经汇总、整理及加工后的数据资源集合,如企业年度零售的产品销售记录数据集、经脱敏处理后的区域流动人员手机信令数据集等。b)数据展现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以图、表等特定方式展示结果的产品,如依托地理信息数据展现的数字地图、依托气象卫星数据展现的台风云图等。c)数据分析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按照特定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产品,如利用企业销售记录数据分析编制的产品市场趋势报告、利用行业经营数据分析得到的行业发展指数等。d)数据服务产品:指依托数据资源提供查询、验证等各种服务的产品,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匹配验证服务等。3.5数据产权datapropertyrights数据产权指数据相关权利的统称,如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资产所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统称数据产权。拥有数据产权的主体称为数据产权权利人。4总则数据产品应具备数据资源紧密关联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流通等基本属性或特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数据产品的基本定义。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存在下列情况的数据产品: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或相关数据来源不合法的;b)含有他人非公开的商业秘密或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且未经相关主体同意的;c)可能危害、干扰、妨碍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的;d)不符合我国关键基础设施管理、不符合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等规定要求的;e)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f)无质量承诺、无安全承诺、无责任单位的;g)开发、生产过程存在非法行为的;h)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的定义及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的资格条件、通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也规定了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评估过程及监督活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informationtechnologyapplicationinnovationtalents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是指经国家认证机构进行适配认证审查并通过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通过认证的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2.2备案推荐filingrecommendation备案推荐是专指本标准发布单位依据本团体标准进行相关认可登记记录,并向社会予以推广介绍举荐。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属于行业性、区域性、自愿性备案推荐。2.3国内居民企业residentEnterprises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国内居民企业是专指居民企业中实际控制人为中方(控股比例符合规定)且符合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发展管理要求的国内企业,本处也包含实际控制人为中方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3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条件3.1资格条件3.1.1产品所有权属于国内居民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3.1.2产品产权所有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3.1.3产品无产权争议。3.1.4产品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研发、生产或应用。3.1.5自愿进行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3.2通用条件3.2.1适配专项审查产品已通过国家相关部门信息技术适配审查并列入专项清单,以适配清单为准。3.2.2国家适配认证产品已通过信息技术产品适配认证,认证通过的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查询。3.2.3其他可证实适配的证明具有第三方机构其他证明(不含信息技术产品厂商间适配证明),可证实产品具备适配能力,可据实进行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确认。4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4.1备案4.1.1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实行自愿备案。4.1.2本标准发布单位实施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4.1.3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需登记下列信息:a)产品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功能用途、联系方式等;b)证实具备适配认证的证明(符合通用条件),如证书复印件等;c)产品产权所有者承诺书或信用查询记录;g)证实满足信息技术适配认证产品备案推荐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