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交流额定电压1 000 V(1 140 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 500 V以下的户内和户外使用的手持式、可移式和固定式的各类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包括由化学能、光能和风能等转化的电能应用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对于由产品内部生成的不可触及的交流电压高于1 000 V及直流电压高于1 500 V的产品也属于本文件适用的范围。本文件不适用于:--材料和辅助材料,本文件规定的产品的材料和辅助材料除外;--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用于医疗目的电气设备;--电梯;--电栅栏激发器;--船舶、飞行器和铁路等特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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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 200 V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 500 V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这些电气设备包括:
——由非专业人员按设计用途使用、接触或直接由使用者手持操作的电气设备;
——按其结构类型或功能应用于电气作业场或封闭的电气作业场,主要或完全由专业或受过初级训练人员操作的电气设备。〖ZK)〗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本标准。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3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时的共性安全技术要求。用作:
——各类电气产品安全技术内容的结构基础;
——对无专业安全标准的电气产品,初步评价其安全水平;
——电气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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