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发展,用户的媒介接触习惯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智能终端日益扮演重要的角色,智能手机和智能电视终端,成为用户十分重要的接触渠道。营销方式也随着用户行为的改变发生了很大的变迁,跨终端的广告营销投放,成为品牌广告主的主流投放方式,但也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干扰,多终端重复的广告接触,使用户产生了不好的体验。本文件将聚焦在多终端的广告投放智能优化,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下,结合T/CAAAD004-2022、T/CCSA424-2022《互联网广告匿名化实施指南》和《互联网广告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与同意分类指南》等团体标准,利用联合计算、隐私计算等新型数据安全计算模式,使用跨终端的不同类型数据,帮助智能终端上的数字媒体、广告主和数字营销平台更克制的进行广告投放,辅助实现广告内容的有序分发,提升智能终端用户的观看体验。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重要的广告投放方式和渠道。为了规范、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对《广告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了充分释放互联网广告的市场效能,促进互联网广告的产业化发展,使互联网广告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得以快速发展,在国家主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品牌企业、主导媒体和互联网广告公司等,对互联网广告术语、定义、分类、缩略语提出了规范使用要求;对接口技术和投放执行过程、数据采集方法和测量要求进行了统一。本文件旨在我国已统一的互联网广告监测及验证要求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投放活动中媒体广告监测数据采集,以及和第三方监测平台之间传输数据的技术规范。本文件规定第三方监测平台研发用于实现广告监测功能的SDK技术要求,或互联网媒体自行研发实现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的技术要求,保障互联网广告投放监测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可复制性。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户外广告是近年除互联网广告之外始终保持显著增长趋势广告形式之一。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广告载体的电子化和数字化,具备网络连接的户外电子屏在户外广告中占比日益提升。数字户外联网屏广告媒体是户外广告的一个新兴类型,其广告载体的属性和投放管理方式与移动互联网广告载体具有一定的技术相似性,但与静态户外广告载体差异较大。本文件制定与数字户外联网屏相匹配的广告投放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满足广告生态对合同履约监测、投放效果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其市场化配置可以促进数据的社会化共享与流通利用,让更多的数据使用者能更好地获取数据和利用数据,以支撑科学研究、社会治理和商业决策。互联网广告业务是数据使用、加工、提供和委托处理密集的行业领域,在广告投放、程序化交易、广告归因等场景,均涉及到各类数据在不同机构间的提供、加工、传输、使用等处理行为。互联网广告领域数据流通的情形多样,有必要制定标准,定义广告数据流通共性技术架构,明确数据流通的流程与实施过程,指导具体的生产实践。增强对互联网广告数据流通的安全管控能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资源自由流通,促进互联网广告产业的安全、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重要的广告投放方式和渠道。为了规范、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对《广告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了充分释放互联网广告的市场效能,促进互联网广告的产业化发展,使互联网广告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得以快速发展,在国家主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品牌企业、主导媒体和互联网广告公司等,对互联网广告术语、定义、分类、缩略语提出了规范使用要求;对接口技术和投放执行过程、数据采集方法、用户数据隐私和测量要求进行了统一。本标准旨在统一规范的互联网广告条件下:明确互联网广告监测和验证等概念的维度;保证互联网广告行业运作模式的规范性和可复制性;保证互联网广告监测和验证的统一性。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近年来,随着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移动互联网累计接入流量的增长以及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增加,互联网营销也在随之由PC端向移动端迁移,形成移动互联网广告新模式。在移动互联网广告领域,包括广告展示、移动归因、广告监测、营销分析等等多种类型的服务均可通过以SDK为主要模式的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来完成,但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仍存在不少问题。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开发往往侧重于功能性的完善,而在安全性方面投入较少,且由于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被广泛使用到大量的App中,造成漏洞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同时,部分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存在隐瞒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间接造成App违规,甚至被直接下架。明明是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的问题,最终买单的却是广大用户和App开发者。为解决行业痛点问题,提升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安全性,帮助App开发者评估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安全,有必要制定针对互联网广告第三方自动化工具包的安全测评规范。
在移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标识是移动互联网广告运行的基础性数据,广泛应用在广告主、媒体平台、第三方监测公司、代理公司等市场主体数字营销业务的全链条,服务于验证广告投放的精准性、甄别流量真实性,更是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结算依据。但与此同时,我国还未有专门用于广告的移动互联网广告标识,多数是使用高个人信息属性的移动设备标识或由操作系统等提供的各类标识符,既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在使用上也存在众多限制。因此,有必要定义既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能够满足广告行业需求的移动互联网广告标识。本规范旨在定义移动互联网广告标识,并规范其生成与服务原则、功能要求以及安全要求等,同时提出几种不同的实现方案,方便我国移动互联网广告产业各相关方参考使用.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伴随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提升,互联网广告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用户隐私保护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个人设备信息采集和使用的不规范行为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存在较高泄漏风险;另一方面,较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使得数据孤岛现象进一步加深,导致跨平台用户识别、定向能力及投放效果的提升受限,长期将影响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个人信息使用,同时促进数据的交换与共享,特制定广告场景下的群体识别技术标准,以同时保障个体用户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广告投放收益的有效性。本标准旨在借鉴国内外互联网广告产业对群体标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通过对技术原理以及最佳实践方案的提炼,研究群体标识的目标、定义、原则、特性、机制以及应用举措,形成具有广泛参考意义的技术参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重要的广告投放方式和渠道。为了规范、促进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对《广告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了充分释放互联网广告的市场效能,促进互联网广告的产业化发展,使互联网广告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得以快速发展,在国家主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品牌企业、主导媒体和互联网广告公司等,对互联网广告术语、定义、分类、缩略语提出了规范使用要求;对接口技术和投放执行过程、数据采集方法、用户数据隐私和测量要求进行了统一。本文件旨在统一规范的互联网广告条件下:明确互联网广告监测和验证及归因等概念的维度;保证互联网广告行业运作模式的规范性和可复制性;保证互联网广告监测、验证和归因的统一性。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程序化广告类技术(DSP/SSP/ADX)诞生后,诞生了数据管理平台(DMP),主要是将多方分散的、可用于程序化广告业务的数据整合集中起来,整理加工成可以直接利用的数字资产。DMP可以通过对用户数字广告与营销相关行为轨迹的记录和分析,形成数字用户ID的标签数据库,提供给广告主与广告投放服务的相关平台,为其提供“准确识别”广告活动目标用户的数据支持。当前,数字营销的数据管理领域已面临如下主要问题:首先,DMP的应用范畴在扩大,其分类和定位在多元化,业内缺乏统一认知的专业知识,不利于行业的交流和发展。其次,由于数字商业增长和竞争压力增大,DMP的功能不清晰和边界不明确,不利于营销技术行业有序竞争和核心技术发展。另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极速发展大背景下,无论从终端类型,还是数据维度,以及数据量级都攀升到很高水平,DMP的技术实现参差不齐,跨平台的技术对接协议和技术参数也缺乏标准,极大影响行业协作效率。最后,随着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数字营销行业对数据收集、使用、加工、提供和委托处理都提出了更高的安全合规要求。所以,DMP在技术实现、安全合规处理、接口定义上都需要更清晰的行业技术规范来遵循。本标准的制定,一方面是期望向全行业普及DMP的基础概念并说明分类,来解决概念混淆和定义不清问题;另外更重要的是,在广告场景上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数据接入、数据管理和数据使用等各项技术要求,达成行业共识,促进DMP及其上下游数字营销技术系统的健康、稳定合作与发展。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数字营销技术可以帮助企业通过依靠技术和数据配置营销资源,优化企业的营销策略,实现营销活动的全链路的自动化,帮助企业以营销来驱动运营,优化用户管理,制定营销策略。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领域已经有一些技术标准,由于互联网广告技术和数字营销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数字营销技术中程序化广告交易的主要产品标准化工作亟待解决。SSP(SupplySidePlatform)即供应方平台,是互联网广告领域面向互联网广告位供给侧的程序化广告交易的服务平台,媒体(包括网站和APP)发布商通过平台能够将自身流量库存的广告位加入到交易业务链条,并对广告渠道、交易模式、库存资源进行管理,最终使媒体主发布商的收益最大化。在程序化广告交易技术中,SSP最大效率地代表了媒体方的利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行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SSP广告产品和服务企业,对其定义、业务范围、核心功能及技术方案标准不一;也由于商业目的原因,程序化广告交易技术生态圈的不同类别的服务平台曾经出现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现象。混业经营状况不但给从业人员造成概念混淆,也给客户企业经营与从业企业间的合作造成一定程度认知混乱,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广告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与之相关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规范了互联网广告产业数据流通,也为程序化广告交易技术的合法合规处理数据指明了方向。互联网广告行业是数据流通密集领域,因此,有必要制定供应方平台技术要求,定义SSP平台公共能力,明确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规范和明确SSP涉及的个人信息授权申请、数据采集、传输、共享要求,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数字广告营销产业的发展更加快速迅猛,从2012年开始,数字营销中的程序化广告交易已经成为主要的广告行业投放方式和渠道。程序化广告交易技术带给营销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相关问题和挑战:1)广告样式百花齐放而繁杂多样造成产业资源效能低下;2)程序化广告对广告位流量及标签体系的衡量基准不统一,阻碍了产业扩张与融合;3)数据分类定义混淆和部分接口协议不能互通,特别是在程序化广告交易行业的广告供应方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广告交易平台、广告数据管理平台之间在对接过程中,部分公司执行的接口协议各不相同,造成跨平台/跨产品合作困难;4)多屏时代到来后,程序化广告接入到跨屏投放的更大媒体主发布商资源,更是提高跨平台/跨产品合作的技术标准和行业通行规则要求。作为数字化营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发展趋势的程序化广告,上下游合作效能较低、行业服务扩张较难、业务间融合程度较低,已成为目前数字营销产业创新发展面临的最大阻碍。为解决以上问题,本标准从平台定义、功能要求、对接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等五个方面规范了程序化广告需求方平台以及对业务相关合作方之间交互执行的标准,为程序化广告行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为适应信息通信发展对标准文件的需求,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共同组织制定本文件,推荐有关方面采用。有关对本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反映。数字营销是近20年来广告业通过对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综合利用,对商业价值深入挖掘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商业营销手段。数字营销过程中,对数据的收集、加工、交换和密集使用,特别是结合机器学习算法和神经网络算法的应用,使得数据更加成为广告行业的重要基础资源之一,对于数据的各种技术应用和探索也是广告行业特别关注、积极尝试和大量投资的领域。随着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人们对互联网内容的消费需求日新月异,也对数字营销内容的生产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创意资产管理对企业品牌经营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虽然针对企业创意内容管理问题,已有很多企业采用过不同的系统解决方案,但是企业对创意管理平台的定义、技术、规范和标准还没有达成清晰的共识,广告主、媒体、用户、代运营方之间在数据的收集、加工、交换和使用中的矛盾不断,平台能力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这些现象不但给从业人员造成概念混淆,也不利于从业企业间的高效合作。因此,有必要针对创意管理平台的数据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删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制定能平衡安全合规和市场需求的标准,充分发挥数字营销技术的优势,增强数字行业的竞争力,发挥数据要素的商业价值。